他益信託土地也能享自用住宅地價稅! 關鍵條件一次看
【M傳媒生活中心/報導】
許多父母為了資產規劃,會將名下的不動產以「他益信託」方式,預先贈與給未成年子女。然而,一個常見的稅務疑問隨之產生:這樣登記在信託契約下的土地,還能適用優惠的「自用住宅用地」地價稅率嗎?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近期接獲民眾諮詢,明確給出肯定答案,但必須符合一系列嚴格條件。這項釋令源自財政部,為特定型態的他益信託提供了節稅的可能性。
法理基礎:受益人「視同所有權人」的關鍵認定
一般而言,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(千分之二),是給予土地所有權人為「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」所有,且無出租、營業,並設有戶籍的居住用地。當土地進入「他益信託」後,法律上的所有權人會登記為「受託人」,與實際享受利益的「受益人」分離,這使得稅務適用變得複雜。
財政部的關鍵解釋在於,在特定情況下,他益信託的受益人可以被「視同土地所有權人」。這個認定的前提是,該信託必須是「完全他益」且「權利確定」的信託。具體來說,這表示信託利益已全部歸屬於指定的受益人(例如未成年子女),且委託人(父母)在契約中沒有保留隨時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的權利。當符合此核心條件時,稅法上便允許跳過形式上的受託人,直接將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的受益人視同所有權人,從而適用優惠稅率。
三大實質條件:居住使用、設籍與財產保全
除了上述信託契約本身的性質要求,這筆信託土地在實際使用上,必須與一般自用住宅毫無二致,並受到契約條款的嚴格保障。以下三大實質條件缺一不可:
首先,在使用目的上,信託契約的條款必須白紙黑字明確記載,該筆信託土地的用途是「供受益人本人、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」,完全不能作為出租、營業或其他非居住用途。這是適用優惠稅率的根本基礎。
其次,在實際居住證明上,受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。這與一般自用住宅的規定完全相同,是證明「自用」事實的關鍵要件。
最後,在財產處分限制上,信託契約必須明文限制受託人(通常為銀行或信賴的親友)的權力,規定在信託期間「不得處分、設定負擔或出售」該信託財產。此一條款至關重要,它能確保這塊土地在信託期間純粹用於保障受益人的居住權益,而不會因受託人的管理行為而流失,從而符合自用住宅「供本人家庭長期居住」的立法精神。
申請程序與常見誤區提醒
符合上述所有條件的信託土地,並不會自動適用優惠稅率。受益人(或其法定代理人)必須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,經審核通過後方能適用。申請時需檢附信託契約書影本(特別是載明用途與限制處分的條款)、戶籍證明文件等,供稅務機關審查。
稅務局也提醒民眾幾個常見誤區。最關鍵的一點是,這項優惠僅適用於「他益信託」,且是委託人未保留變更權的完全他益信託。若是「自益信託」(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)或委託人可隨時更改受益人的信託,則無法適用此視同規定,仍須回歸以委託人本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來判斷。此外,信託關係存續中,若實際使用情形改變(如戶籍遷出、出租),受益人也有義務主動申報改課,否則可能涉及補稅甚至處罰。
總而言之,父母透過嚴謹規劃的他益信託,將不動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,確實有機會在信託期間內繼續享受寶貴的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。然而,這一切端賴於一份權利設計明確、用途限制嚴謹的信託契約,以及對稅法要件不折不扣的遵守。民眾進行相關規劃前,強烈建議諮詢專業人士,並可向地方稅務局進一步確認細節,以確保財富傳承與稅務優惠能夠兼得。圖/google map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