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財產非避稅天堂 欠稅風險與三方責任解析 信託不可強制執行的迷思  | M傳媒

信託財產非避稅天堂 欠稅風險與三方責任解析  | M傳媒

信託不可強制執行的迷思 【M傳媒房產中心/報導】

許多民眾誤以為,只要將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,即可成為法律上的「金鐘罩」,即使是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,債權人也無法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或拍賣。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近期特別澄清,此種觀念實屬嚴重誤解。信託財產固然享有《信託法》賦予的獨立性保護,但法律對此設有明確的例外條款,其中最關鍵的一項,便是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」,這使得信託財產所衍生的稅賦,完全不在絕對保護的範圍之內。

法源關鍵:信託法的原則與例外

根據《信託法》第12條第1項規定,原則上「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」,此即法律為達成信託目的、確保財產獨立性所建立的核心保障。然而,該條文但書所列舉的例外情況,卻常被忽略。當中明確指出,若是基於「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」、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」或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」,債權人仍可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。

所謂「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」,實務上最常見的案例,就是持有與管理不動產時,必然會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。稅務機關強調,這類稅捐是因「管理」信託財產而直接產生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,屬於前述法條的例外情形。因此,當受託人未按時繳納稅款時,稅捐稽徵機關有權直接將該筆「信託財產」本身,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進行查封、拍賣,以抵償欠稅,無須先向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其他財產求償。

真實案例:信託契約無法阻擋稅捐執行

過去曾發生具體案例,有民眾將名下房屋信託予親友管理,以為從此高枕無憂。未料受託人疏於管理,連續多年積欠地價稅與房屋稅。該民眾接到稅單後,仍深信「信託財產不會被查封」,因而未加處理。最終,稅捐機關依法定程序,將該棟已辦理信託登記的房屋移送強制執行,面臨遭拍賣的命運。此一結果不僅使委託人喪失房產,原欲透過信託達成的財產規劃目的也全然落空。

更極端的案例甚至涉及惡意脫產。曾有納稅義務人在遭國稅局核定鉅額補稅罰鍰後,為規避執行,迅即將其名下價值不菲的不動產信託移轉給家人。國稅局認定此舉屬損害國家稅收債權的行為,立即依據《信託法》第6條,向法院主張該信託行為是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」,並聲請對該不動產實施假處分予以查封。在強大的法律反制下,該納稅義務人最終只得繳清全部欠款,試圖以信託脫產的計畫完全失敗。

信託關係中各方的責任與風險

委託人、受託人及受益人三方,在信託關係中均負有相應責任,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導致信託財產因欠稅而遭執行。

對於委託人而言,將財產交付信託絕非一勞永逸。委託人必須認知到,信託無法隔絕財產本身的持有成本。即使契約明定由受託人處理稅務,委託人也應主動關心,定期向稅捐機關或受託人確認相關稅費是否已如期繳清,特別是每年定期開徵的房屋稅與地價稅。選擇一位盡責、可信賴的受託人,是保護信託財產的第一步。

受託人的角色至關重要,其負有《信託法》所規定的「善良管理人」注意義務。此義務的核心之一,便是以信託財產支付因管理該財產所生的一切費用與稅捐。受託人若因疏忽或故意未繳納稅款,不僅可能導致信託財產被拍賣,損害受益人權益,自身也可能須對委託人或受益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。因此,妥善管理現金流、優先撥付稅款,是受託人無可推卸的責任。

而受益人雖是信託利益的享有者,也應對信託財產的狀況保持一定程度的關注。受益人可檢視信託契約條款,了解稅費負擔的約定,並適時提醒或監督受託人履行納稅義務,以保障自身未來獲得信託利益的權利不受侵害。

總結來說,信託是一項功能強大的財產管理與傳承工具,但其設計初衷絕非用來規避法定納稅義務。

無論是房屋稅、地價稅等因持有而生的稅負,皆屬於「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」,依法不在免於強制執行的保護傘下。民眾進行信託規劃時,務必摒棄「信託即可避稅免罰」的錯誤想法,委託人、受託人與受益人三方均應正視各自的法定責任與義務,確保稅捐按期繳納,方能真正達成信託保障財產安全、順利傳承的原始目的。圖/google map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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